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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內容(轉載g0v)

🔗原始文章

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IVOD 影片 會議時間:2024-05-17

第二條

18:51:36 開始宣讀

原條文

  1.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2.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通過] 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

  1.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2月1日及9月1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2.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3.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個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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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略 20:06:43 宣讀完畢 發言:沈伯洋(不在場)、鐘佳濱(不在場)、柯建銘(不在場) 20:26:41 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十五條

20:43:30

原條文

  1.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3.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

  1.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2.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3.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其他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不修正

發言:柯建銘(不在場)、鐘佳濱(不在場)、吳思瑤(20:45:30)

21:01:40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之一

21:05:40

原條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其他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不修正 發言:柯建銘(不在場)、鐘佳濱(不在場)、吳思瑤(21:07:10)、范雲(21:10:57)

21:25:40 通過「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之二

21:49:00

原條文

  1.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2.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國民黨黨團與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1.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2.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其他

民進黨修正動議:維持 發言:吳思瑤(21:49:48)

22:07:30 通過「國民黨黨團與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之四

22:09:14

原條文

  1.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2.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國民黨黨團及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1.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2. 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民進黨修正動議

  1.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院長召集黨團協商決定。
  2.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其他

發言:沈發惠(22:10:30)、柯建銘(不在場)、吳思瑤(22:15:15) 22:32:10 通過「國民黨黨團及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23:59:24

原條文

  1. 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2. 前項情事發生時,如有立法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議決,亦得邀請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院會報告,並備質詢。

國民黨黨團及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修正

民進黨

不予修正

其他

發言:蔡易餘(23:00:00)、 23:18:40 通過「三黨團版本」

第二十二條

23:10:15

原條文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國民黨黨團及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修正

民進黨再修正動議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其他

發言:蘇巧慧(23:21:00)、 23:45:00 通過「民進黨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

23:45:30

原條文

  1.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2.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二十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五日。

國民黨黨團及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不予修正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1.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2. 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其他

發言:李坤城(23:47:18)、 23:58:58 國民黨民眾黨撤案,通過「民進黨再修正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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