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內容(轉載g0v)
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 IVOD 影片 會議時間:2024-05-17
第二條
18:51:36 開始宣讀
原條文
-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通過] 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
-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2月1日及9月1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
- 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 第一項開議日黨團協商無法達成共識時,應由院長召開全院委員談話會依各個黨團所提之議程草案表決定之
[其他]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民進黨再修正、沈發惠版、沈發惠版再修正、蘇巧惠修正動議、蘇巧惠再修正動議、郭國文修正動議、郭國文再修正動議、林楚茵修正動議、林楚茵再修正動議、賴惠員修正動議、賴惠員再修正動議、鐘佳濱修正動議、鐘佳濱再修正動議、沈伯洋修正動議、沈伯洋再修正動議、陳俊宇修正動議、陳俊宇再修正動議、邱議螢修正動議、邱議螢再修正動議、李昆澤修正動議、李昆澤再修正動議(19:41:35繼續)、黃秀芳修正動議、黃秀芳再修正動議、王正旭(?)修正動議(19:52:00繼續)、陳亭妃再修正動議、賴惠員再修正動議、蔡易餘再修正動議、黃捷再修正動議、陳培瑜再修正動議、王正旭>再修正動議、李坤城再修正動議、吳秉叡再修正動議
:: 下略 20:06:43 宣讀完畢 發言:沈伯洋(不在場)、鐘佳濱(不在場)、柯建銘(不在場) 20:26:41 照「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第十五條
20:43:30
原條文
-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
-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其他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不修正
發言:柯建銘(不在場)、鐘佳濱(不在場)、吳思瑤(20:45:30)
21:01:40 通過「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之一
21:05:40
原條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三月一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兩週內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一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其他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民進黨:不修正 發言:柯建銘(不在場)、鐘佳濱(不在場)、吳思瑤(21:07:10)、范雲(21:10:57)
21:25:40 通過「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之二
21:49:00
原條文
-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國民黨黨團與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其他
民進黨修正動議:維持 發言:吳思瑤(21:49:48)
22:07:30 通過「國民黨黨團與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之四
22:09:14
原條文
-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 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