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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再修正動議內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再修正動議國眾FINAL-V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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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再修正動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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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再修正動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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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九條之五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 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